省政府决定取消、暂停征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时间:
2008-11-27
来源: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省政府27日决定:继15日第一批取消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之后,第二批取消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十二月起,取消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评审费、城市规划师执业印章收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年起,取消义务教育杂费、义务教育借读费、教育证书工本费、社团登记费、劳动争议仲裁费、劳动合同签证费等4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二月起,暂停征收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评审费、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种子许可证费、林业证书工本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09年年元旦起,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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