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重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
2008-06-24
来源:
经国务院批准,6月24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公告。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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