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24
来源:
皖国土资〔2006〕5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我省矿业权评估和评估结果备案、确认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矿业权的评估范围
下列情形矿业权应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资源储量管理部门确认或备案,确认或备案结果作为确定矿业权价款或出让底价的依据。
1、已设立的矿业权尚未有偿化处置的;
2、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
3、以批准申请方式新设立采矿权;
4、已有采矿权申请扩界变更登记的;
5、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需经评估确定底价或保留价的。
皖国土资〔2005〕27号文确定基准价的19种非金属矿产,符合上述情形的乙类矿产(指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和资源储量规模(以累计查明为准)为小矿及零星资源的甲类矿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评估师或对矿业权有研究的专家依据基准价进行矿业权评估。评估结果由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或备案,并将结果报省厅主管部门备案。
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一)出让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委托。
1、已设立的矿业权尚未有偿化处置的评估委托。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已经取得且符合保留、延续条件的矿业权,尚未完成有偿化处置的,发证机关应当发布评估公告,评估机构向发证机关提交评估意向书后,由发证机关采取市场方式(招标、摇号或抓阄)确定具体的评估机构,其中大型项目可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评估机构凭发证机关的委托书开展评估工作。
2、新设立矿业权评估的委托。以招标、拍卖、挂牌或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的,或采矿权申请扩界的,发证机关根据下达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文件,或者在设立探矿权的批复或采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扩界批准后,参照已设立矿业权尚未有偿化处置的评估委托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二)转让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委托。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参照已设立矿业权尚未有偿化处置的评估委托程序,由发证机关确定具体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凭转让方的评估委托书开展评估工作。
三、矿业权评估的费用
出让矿业权的评估费用列入出让成本,在收取的价款中列
支;转让矿业权的评估费用由矿业权人支付。
四、矿业权评估管理
矿业权评估机构与评估委托人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矿业权评估机构须以文字形式向省国土资源的矿业权确认或备案部门报告评估委托人、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的矿种和评估依据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等情况,以便省国土资源的确认或备案部门及时了解其辖区内矿业权评估情况,更好的开展确认和备案工作。
五、矿业权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
评估结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或确认。
(一)评估委托方或评估机构提出评估报告确认或备案申请时,应向省国土资源的确认或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确认或备案申请文件、评估委托书、矿业权评估报告书摘要以及电子文档、矿业权评估报告、有效的矿业权证书、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格)证书以及对评估报告有补充说明作用的证明材料。属备案性质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备案表。
(二)省国土资源的确认或备案部门收到确认或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评估报告及相关报件的合规性核查,对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对核查符合要求的,组织矿业权评估师或对矿业权评估有研究的人员,审阅评估报告,提出矿业权价款的建议值,确认或备案部门综合各专家建议意见后,提交一个建议值供省国土资源矿政审查会审定。
(三)确认或备案部门根据审查会意见,向确认或备案申请人发出评估结果是否予以确认或备案的有关文件。
(四)审阅评估报告发生的费用由承担评估项目的评估机构承担(专家每人500元/份)。
六、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在我省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的机构,应于每年底将在国土资源部年检的情况及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执业质量情况以及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将矿业权评估报告按照管辖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确认等情况。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年检情况,随机从已评估的评估报告中抽取1-2份,委托矿业权评估师或对矿业权评估有研究的人员进行评估复核,视需要将相关评估复核结果报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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