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清理12项涉矿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发布时间:
2015-10-16
来源:
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在89项清理规范中涉矿的共有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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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事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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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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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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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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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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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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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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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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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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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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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行性报告编制 |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
农业部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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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国家煤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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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国家能源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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