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涉矿部分
发布时间:
2015-04-20
来源:
本网讯:中国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8日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涉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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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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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 |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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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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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稀土和稀有矿采选 |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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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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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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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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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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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
专业技术服务 |
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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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所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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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 |
所有行业 |
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九楼909室 电话:0571-85115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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