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全面实施采矿权人信用监管
发布时间:
2015-03-11
来源:
本网讯,继2014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4〕96号)和《浙江省采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办〔2014〕95号),近日又下发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5〕24号),在总结湖州市、舟山市和兰溪市开展采矿权人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启动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
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包括五个方面:
(一)建立采矿权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二)系统采集采矿权人信用信息。失信信息、荣誉信息采集起始日期为2012年1月1日,监管信息的采集起始日期为2014年1月1日,已注销的采矿权人信息不再采集。
(三)完善采矿权人信用信息系统。
(四)开展采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在试点基础上,省厅在3月底前出台《浙江省采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2015版)》,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信用等级动态评价,评价结果每季度在信用信息系统内通报一次,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实施采矿权人信用等级分类监管。
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成立由局领导牵头,地矿、执法监察、国土资源所等科(所)组成的工作协调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制度,推进信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省厅将建立完善地矿信用体系纳入今年对各市国土资源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建立推进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通报制度,对进度缓慢或未按要求开展信息监管工作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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