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单位“企业化”方向与路径,如何上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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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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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矿业,一个农业,是一国基础性产业,应属第一产业。如果我国坚持走工业化、城镇化道路来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目标,则不能不面对矿产资源强硬约束的局面。
一、地勘单位投入机制改革的战略地位
一个矿业,一个农业,是一国基础性产业,应属第一产业。如果我国坚持走工业化、城镇化道路来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目标,则不能不面对矿产资源强硬约束的局面。
缓解资源矿产资源硬约束的办法,一是“节流”,一是“开源”。“节流”,就是一要改变国内下游产业拼资源粗放式的增长方式、二要提高我国现有已探明资源的利用率,以尽可能拉长国内现有已探明资源对下游产业发展的支撑时间;“开源”,就是一要尽可能增大国内资源探明储量、二要尽可能提高境外资源输入量,以便尽可能增加矿业对下游产业发展的支持时间。
“节流”的办法要取得效果,至少需要两个前提,一是新技术出现、二是人们乐于采用新技术,这就涉及耗时的采矿行业本身技术升级、矿业下游行业技术升级以及配套的社会制度改革。退一步讲,即使“节流”的办法能在3到5年取得巨大成效,从我国由工业化中期向后期过渡、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势头来看,未来30几年,我国能源、非能源矿产供应的压力仍是巨大的;30几年之后,能源矿产供应的压力仍将明显。一句话,“节流”是必须的、需要长期坚持的方法,但至少不能作为这30几年解决我国矿产资源硬约束的主要方法。
有一段时间,我们的绝大多数国民对全球一体化莫名兴奋、以用手指比划出W、T、O三个字母为时髦;我们的部分经济学者也误以为实现“比较优势理论”,不需要附带经济因素之外的其他条件;“找矿不如买矿”,成了一句看来很划算、很精明的判断。但是,力拓、必和必拓和淡水河谷给我们上了堂教育课:世界尚未大同,大家切忌天真。
在美国、在加拿大、在澳大利亚,我们的采矿企业在尝试控制资源时碰了不少钉子,转而开始践行全球资源领域的“农村包围城市”之路,移师非洲、南美、中亚等地;但是,这些全球矿产资源的“农村”,存在着基础薄弱的难题,最迫近的的困难,是基础地质资料缺乏,采矿企业如盲人猎象、采无可采。“开源”的办法,奔向直接购入矿产品的方向,现在我们讨价还价的筹码不足、时机不成熟;在非洲、南美、中亚等地开采资源的方向,可以摸索尝试,但必须首先解决基础资料缺乏、采区不明的障碍;最可靠的选择,是国内找矿大突破。一句话,“开源”,需要立足国内、尝试境外,不可缺少地勘工作的支撑。
地勘工作要承担起上述“开源”重任,技术人才、技术装备和资金,缺一不可;说到底,还是有地勘单位积极性和钱的问题制约着地勘工作对“开源”重任的承担能力。而调动地勘单位积极性、保证地勘单位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需要适合的投入机制来推动。
二、我国地勘投入机制改革及其效果
新中国成立之后,地勘领域实行的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模式,地勘工作由国家包办:地勘单位所需人才的培养、装备的购置、地勘单位人员生活与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全部由政府财政买单;相应地,地勘单位投入智力劳动形成的成果,归政府所有、由政府支配;提高人才敬业心的主要方法,是对“铁人王进喜”式精神的赞扬与宣传普及。
国家包办的机制,在我国政府与民间都贫穷的时代,实际上是举全国之力来开办地勘事业。这种包办机制,取得两个伟大成果:一是培养了我国自己的地质队伍,二是产生了一批地勘成果、阶段性解决了我国矿业无法支撑下游行业发展的难题。但是,这种国家包办机制,在进入上世纪80年代后,面对80多万人的地勘单位在编人员,政府财政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地勘单位生存与发展随之面临“非常缺钱”的问题。特别是1992年中央财政地勘费支出主要用于基础性地质和普查找矿这一政策出台之后,大多数地勘单位更直接面临吃饭难题。
为解决地勘单位资金来源不足的局面,1985年,地质矿产部就提出著名的“三化”理论,即“部分地质成果商品化、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地质队伍社会化”;我国地勘投入机制从此开始了“向社会要资金”的变化。1994年,地矿部提出地质工作应该分公益性和商业性两部分;8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批示:“地质队伍要逐步转为野战军和地方部队,野战军吃中央财政,精兵加现代化设备,承担国家战略任务;地方部队要搞多种经营,分流人员,逐步走向企业化。”这样,地勘体制,即地勘主体及其角色定位初具改革方向——“野战军”,负责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地方部队”,立足商业性地质工作。与体制改革大方向相应地,地勘投入机制改革方向也初步明确——“野战军”,吃中央财政;“地方部队”,企业化,各显其能、自己找米下锅。
从1985年到1999年之间的地勘投入机制改革,是非常有益的、非常必要的尝试。改革的初衷只是解决地勘单位“吃饭难”的问题,改革的实施是在“有大体目标,无清晰路径,缺配套环境”的状态下摸索着进行的,改革的效果当然并不甚理想——地勘单位背着沉重的包袱“下海”,开始“一业为主,多业经营”,但多数单位“第三产业”并不成功,全国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普查勘探工作萎缩,人才不断离开勘探行业。
1999年4月9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1999〕37号)。该《方案》在开篇即提到了当时地勘单位改革“节约中央财政”的初衷;接着,提出了“政企(事)分开”的改革目标和“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勘单位财政负担,其他地勘单位属地管理、企业化经营”的改革原则。该《方案》“二、改革的具体方案”、“三、改革的政策措施”,2001年1月4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01〕2号),2003年9月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以及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第十一条、1999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第六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六第十九第三十九和第五十条、2004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这些中央层面的规定对“野战军”与“地方部队”的划分、“地方部队”生存办法与生存保障政策都作出比较清楚的解答。
可以说,从1999年4月9号这天开始,我国地勘单位投入机制改革才正式地、大规模地开始。
客观地讲,1999年4月9号开始的这场改革,解决地勘单位吃饭难的目的大于促进地勘单位发展的目的,换句话说,改革的出发点上,仍然偏重于减轻地勘队伍对政府财政的压力、忽略地勘工作的战略重要性。
矿业、矿山、矿工和矿城这“四矿”问题,在新世纪初年即被我国有识之士关注;2002年3月7日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一次大会发言上,朱训委员的《要像重视“三农”问题那样重视“四矿”问题》发言影响深远。2003年之后,下游行业发展势头强劲,矿业繁荣,矿产品供不应求,地勘工作的重要性凸显。2006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出台;2006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与此前地勘改革文件最大的不同,是急迫地、从促进地勘事业发展的角度上考虑地勘改革议题,对制约地勘事业发展的体制与投入机制问题、技术准备和人才培养问题、历史负担减轻和矿业权取得等配套政策问题,都作出了更加明确的回答。在我们看来,财建﹝2006﹞694号对地勘单位的意义,是地勘单位有了“以现金换取全部矿业权”的机会。地勘投入机制,开始了新一轮改革。
四年多来,地勘领域政府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在量上,由新改革之前的七三开变为新改革之后的二八开;但在效果上,社会资本绕开地勘单位直接进入探矿领域,使得探矿活动与探矿技术脱节、甚至出现了圈而不探的探矿权炒卖现象,地勘“地方部队”企业化进程因而受阻;找矿出现重大突破,还是去年“整装勘探”概念提出、中央财政加大投入之后的事情。
如何在促进找矿出成果的大目的下,在尊重找矿客观规律、实现技术与社会资本的结合的前提下,推进地勘“地方部队”企业化进程,成为现在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
三、地勘单位企业化第一步:有限公司制改造探讨
在我们看来,地勘单位企业化总的方向,是地勘技术与全社会闲散资金相结合,促使“全民参矿”局面的出现,以符合地勘活动技术密集的特点、同时为社会闲散资金投向打开一条通道。但是,从地勘单位总体上尚未脱掉“事业单位”帽子的现状看来,要达到“地勘技术先行、社会资金助推”的地勘单位企业化局面,需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地勘单位有限公司制改造;第二步,上市。
从去年3月27日开始的国土资源系统“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反映的情况来看,地勘单位企业化第一个步骤中,仍然存在着许多认识上的和操作上的具体问题,有必要厘清。
(一)要不要公司制改造?
从目前的地勘单位运作实践来看,地勘单位投入技术劳动,获取收益的方式有底薪式、底薪加提成式和股权式三种;各种方式对地勘单位企业化真正意图——生存、发展、出成果——的实现,影响是不同的。
1、底薪式
一种情形,是在某些地方,政府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做政府立项,然后从财政拨付地勘工作款、委托地勘单位从事勘查活动;若找矿失败,则财政投入核销;若找矿成功,则政府将矿业权放到一级市场上招拍挂;招拍挂收益,地勘单位无分成。
另一种情形,是采矿企业出资,委托地勘单位在采矿权领域内做深部探矿,或者委托地勘单位在采矿权毗邻区探矿;若找矿失败,采矿企业自担风险;若找矿成功,则采矿企业独享成果。
“底薪式”运作方式下,勘探成果有无或者大小,与地勘单位无关;激励勘探单位的,只能是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或者守诺的信念。这种方式,缺乏经济刺激因素,最不利于调动地勘单位的积极性,不能排除地勘单位工作中出工不出力、偷工减料的现象,最不利于找矿工作结出成果。
“底薪式”运作方式,实际上是建立在地勘技术与智力投入低价值的假设之上;地勘单位处在“打工仔”的地位,在现在“金钱为王”的社会风气下,工作人员难获尊重、看不到前途。这就是地勘人才,特别是中高级人才远离地勘单位的重要原因。
在我们看来,“打工仔”角色,能够一时地、勉强解决地勘单位吃饭生存问题,解决不了地勘单位发展壮大问题。地勘单位接收这个角色、容忍“底薪式”地勘运作模式,固然有单位领导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懒惰因素在内,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地勘单位在财务家底微薄、包袱沉重的现状下,“人穷志短”,不得不为之。地方政府喜欢这种“底薪式”运作模式,固然有思想僵化、思维惯性的“真糊涂”因素在内,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搞混了自己和商人的角色差别、眼前现金高于一切,对地勘及其下游事业缺乏全局性长远考虑。
2、底薪加提成式
在这种运作方式下,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做政府立项,然后从财政拨付地勘工作款、委托地勘单位从事勘查活动;若找矿失败,则财政投入核销;若找矿成功,则政府将矿业权放到一级市场上招拍挂;招拍挂收益,地勘单位取得一部分——比如,河南的某些地方,是2~5%;广东的某些地方,是10%;辽宁省则规定:“国有地勘单位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收益的分配。根据不同矿种和找矿成果,探矿权转让收益按照成交价款的20%-30%比例返给国有地勘单位。”
“底薪加提成式”运作方式,已经意识到技术与智力在勘探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将勘探成果与地勘单位挂钩。这种运作方式,对调动地勘单位的积极性、促进找矿活动尽快出成果、厚实地勘单位的财产家底,都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在我们看来,“底薪加提成式”运作模式对现在大多数地勘单位是适合的,因为他们现在太穷;但是,这种模式只能作为为地勘单位企业化准备条件的措施,暂时阶段性使用,因为找矿成果的最终价值,体现在矿产品的售价之中,当地勘人员不再为吃穿住行发愁的时候,他们会意识到地勘收入与采矿收入之间的差别巨大,自此,提成的激励作用就会丧失,地勘单位最宝贵的家底——人才——就会流失。
3、股权收益式
在这种运作方式下,地勘单位与其他实体(比如采矿企业)共同组建一个新公司,以新公司的名义开展勘查活动;若找矿失败,地勘单位和其他实体以向新公司的投入承担风险;若找矿成功,则地勘单位和其他实体以在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分享成果。这种运作方式,以安徽“泥河模式”最为典范:2007年11月,中国地调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地勘局和中国五矿集团签署“四方协议”;根据这个“四方协议”,中国五矿投资6000万,与安徽省地勘局组建“安徽五鑫矿业公司”,负责泥河铁矿勘查、开发相关事务;“安徽五鑫矿业公司”中,中国五矿占股70%,安徽省地勘局占股30%。事实证明,“安徽五鑫矿业公司”在泥河铁矿项目上非常成功。
股权收益式运作方式,能够使地勘智力劳动的价值获得更多的市场评价机会;特别是地勘与采矿企业相合作时的股权收益式运作方式,更能将地勘技术工作的收益与地勘成果的最终价值挂钩,是最优的地勘单位长期积极性激励方案选择;这种方式,能够同时消解地勘单位有探矿人才与技术但缺乏资金、采矿企业有资金有采矿人才与技术但缺乏探矿人才探矿技术的矛盾,符合我国探采一体化的矿业发展大势。因此,这种股权收益式运作方式,即与采矿企业合作条件下的地勘单位公司制改造、使地勘技术先与最关联社会资金部分相结合,也是地勘单位企业化第一步的最佳选择。
在“泥河模式”的成功面前,仍有地勘单位提出疑问:“地勘单位,属于事业性质,能做股东组建公司吗?依据在哪里?”
上述第一个疑问,在这些单位属地化改革之初,答案就已经很明确了:非常之可以。
1999年4月9号国务院《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第二款就规定:“改革的原则是:……实行政企(事)分开……将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二、改革的具体方案(一)”第二段规定:“……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2000年1月4日《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在“三、改革的具体办法(三)改革转制,实行企业化经营”中更是明确:“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地勘单位……可以……投资矿产勘查和开发,成为矿业权的经营者或探采一体化的资源公司”。
2006年1月20日《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十三)的倒数第二句是:“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
在我们看来,上述第二个疑问才是最重要的;疑问的真实意图,是提示政府切实承担11年前就已确定的、对地勘单位改制的“扶助责任”,解决地勘单位改制的后顾之忧。
它提示我们再次阅读《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三、改革的政策措施:目前,地质勘查单位可用于经营的净资产少,设备陈旧老化,离退休人员多,改革难度较大。中央和地方都要对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特别是地质勘查费划拨与使用、转增国家资本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下岗职工生活保障、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保障等六项配套政策。
它提示我们再次翻阅2003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的全部内容;它提示我们仔细阅读2006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如下规定:“(十五)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方政府要按照当地统一政策,加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对其中的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在“十一五”时期,国家继续实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对中央管理的煤炭、核工业、冶金、有色、武警黄金、化工、建材、盐业地质勘查单位,比照上述有关政策执行。”
(二)拿什么出资?
地勘单位可以做股东,有国家规则依据;现在的问题是,地勘单位拿什么出资?
地勘单位现在持有的家当,计有:货币,设备与房产等实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证无形资产,探矿权与采矿权,Know-how,还有人才,这些如“非洲之星”钻石一般宝贵、价格随需求能无限走高的活智力资本——谁都无法否认,一个李四光之类的专家,能换一套、五套或者五百套价值不菲的机械设备。
地勘单位所持上述家当中,哪些可作出资的基本判断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们必须看到:一、《公司法》只是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解决了“什么家当可以出资”的问题,并没有、也不需要回答“走什么程序做出资决策”的问题;二、大部分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还没有完成,产权问题——其所持有的每项家当究竟“归国家所有?归自己所有?”——还比较复杂。这就决定了地勘单位决策层不能学私企老板的样子、在出资决策时自己敲敲桌子就定,在选择哪些家当做出资、拿某些家当做出资时报告谁做最后决定等这些问题上,必须分清“国有”与“自有”、谨慎选择;毕竟,因忽略程序而引来“私分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之类的指责,是非常不值得的事情。
【一】货币出资
在一个时间点上,地勘单位持有的货币量,由其“银行账户”内的数量总额决定。
但是,综合2001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及其附表内容(国办发〔2001〕41号),2001年12月31日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三、七项的规定,《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财会[1996]15号)“二、会计科目(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第141号科目长期投资”、“第301号科目国家基金”、“第401号科目地勘工作拨款”和“第311号科目地勘发展基金”这三大文件的规定来看,地勘单位中“国家基金账户”、“地勘发展基金账户”和“专项拨款账户”中:只有“地勘发展基金账户”中的资金,在所有权性质上归地勘单位自有,可由地勘单位自主支配、作为货币出资入股使用;“国家基金账户”和“专项拨款账户”内的资金,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方向由财政部门控制,现在还不包括地勘单位出资入股。
因此,地勘单位若选择以货币作为出资入股,现在只能考虑其“地勘发展基金账户”内的资金情况。
【二】实物出资
地勘单位现持有的实物,包括技术设备和房产等固定资产;从所有权的性质上来看,有载入政府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国有实物资产,也有不在这个《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的地勘单位自有的实物资产。
对自有实物资产,地勘单位可以自主决策将其投资入股。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财会[1996]15号)中“第141号科目长期投资”、“第151号科目固定资产”和“第311号科目地勘发展基金”等科目的规定来看:一则,评估,是必须的程序;二则,评估的价值,为地勘单位做账清楚使用;三则,评估的价值,并不是入股协商的底线价格——若协商价低于评估价,则第311科目减值;若协议价高于评估价,则第311科目增值,如是而已。
对于那些国有实物资产,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2006年6月7日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第八条第三项“事业单位……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的报批手续”、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hell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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