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矿法也是一部生态法
发布时间:
2015-07-14
来源:
10多年前,笔者到澳洲西部的某个勘探矿区考察。在进入矿区前的某个地点,我们被要求停车,然后做了两件意想不到的事情:一是冲洗车轮和车体,二是换鞋。为什么?回答是“防止外来物种侵入该地区的生物链。西澳洲法律如此规定。”当时同行的国内考察团成员都很受震动“矿产勘查与生态居然可以扯上关系?!”由此,笔者开始思考这样一个主题:我国的法律法规怎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怎么从单一的矿山环境、或土地复垦、或一般意义上的环境保护,上升到生态的角度去认识问题,去修订现有法规?本文想就“矿法也是一部生态法”的由来,作一典型分析,选择的代表性事件就是美国《露天采矿管控与整治法》的制定。它的立法过程及其后来产生的影响,大大超出了美国本土。
矿业立法突出环保
“一部最好的环保法”,这是美国国内对《露天采矿管控与整治法》推出以来,最独特的评价,而且是社会评价。至今,这句话仍然醒目地标注在美国内政部的相关网页上。一部矿业法,为什么被如此评价,需要先了解当时的大背景。
上世纪60~7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工业国,正被《寂静的春天》引发的环保大潮所推动,矿业当然不能例外。《寂静的春天》于1962年在美国出版,到1977年出台《露天采矿管控与整治法》之前,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已经通过了大量法律法规,主要是严管杀虫剂例如DDT等,并且触及到化学工业的许多领域。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形成前所未有的共鸣,对环保和生态问题的讨论和监督,不断变得自觉和深入。采矿业自然也在社会舆论的有力监督下“自省吾身”。立法机构积极作为,把采矿业带来的环境问题,作为创新立法的重大课题。许多矿业发达的州,已经对露天采掘业制定环保方面的管控办法。
美国经济当时持续高速发展,资源保障程度赶不上经济需求。其能源产业的影响力巨大,采掘业的资本意志,对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修改,有足够的话语权。虽然环境问题已经逐步显现,甚至局部恶化,但是能源集团的种种“借口”,让环保领域的有识之士,在立法和实施方面经常遭受挫折。《露天采矿管控与整治法》的出台,也不例外。
这部法律从起步到国会通过,用了数年。1972年该法提交国会。通过几年反复修改,在1974年国会同意并提交总统。但是,时任总统杰拉尔德·福特,考虑到对煤炭行业的影响而否决了提案。直到1977年,美国社会各界对采掘业造成的现实环境和生态问题,获得高度的危机共识,并动员全社会公众的力量,不断地对能源集团施加压力,关键性的妥协才终于出现,时任总统吉米·卡特让此法签署生效。到此为止,一部以生态红线来衡量矿业活动的新法律诞生了。
《露天采矿管控与整治法》总共九章,特别对整治方面规定十分详尽。美国政府成立了一个专门机构——内政部露天采矿管控与整治办公室,以便该法有效实施。其中对其职责尤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本法重点围绕的是露天采矿的环境影响如何得以有效管控这个主题,对相关法律标准、技术标准,计划制定与实施,有关责任与保障,特别是履约保证金等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还有各类工作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如整治许可证的审批,对可能造成影响的勘探项目如何管控,公众参与的程序,管理机关如何履职,如何监督与处罚等等内容。
《露天采矿管控与整治法》的立法过程,一方面反映出各种利益集团的较量,另一方面也说明公众参与的力量。最终,生态平衡、生态安全、生态文明的理念为大多数人接受,包括矿业资本。该法篇幅巨大,细致周全,其中主要一个原因就是由于环保与生态是新事物,涉及领域宽广,技术储备、人才建设等长远需求等等事项也必须通过法定途径来规划保障。
四大特点可供借鉴
《露天采矿管控与整治法》适时而生,在其法律体系、法律文化和执法行政的环境内,承上启下,形成了许多特点,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实际上,美国这部法律出台后,我国正步入改革开放时期,其后几十年来,国内外派出的考察发达国家矿业情况的政府团队络绎不绝。他们回来后提交的汇报材料中,不少都注意到了矿业发展中的环境与生态问题。但是因为种种的局限,我们在此领域的作为,还是令人遗憾。现在,“生态文明”作为国家战略,作为全民族的核心利益,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趁此东风,推进矿业领域的生态平衡一定大有可为。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