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发布时间:
2008-11-20
来源:
省政府昨天发出通知,分类推进调整我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均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按照通知要求,从今年起,我省逐步将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到12%至16%区间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统一按20%执行。同时,积极推进“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双低”办法缴费比例与统一制度缴费比例相接近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实行并轨;“双低”办法缴费比例与统一制度缴费比例仍有较大差距的,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执行“双低”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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