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网站信用管理规范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4-20
来源:
浙江省网站信用管理规范指引
1.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引浙江网站加强自身信用管理,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打造网络诚信环境,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网站信用管理是网站举办方或营运商在网站营运过程中,引入信用管理理念,依托网络科技手段,通过信用制度建设、会员信用管理、信息技术保障等措施,保障网络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网站信用度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网站信用管理一般包含三部分:网站举办方信用管理、网站自身信用管理、网站会员信用管理。
第二章 网站信用制度管理
第四条 网站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在充分考虑网络特点的基础上,以公开公正为原则,建立有利于网站规范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
第五条 网站应当建立包括交易信用风险管理、会员准入退出、投诉维权、售后服务、网站巡检、隐私权保护等在内的各项基本制度。
第六条 网站建立的各项制度都应在本网站公示,各项基本制度应放置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第三章 网站信用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 网站可根据自身流量、会员数量等网站规模情况,科学、灵活设置信用管理部门,但该部门管理目标必须超脱于其他任何一个部门的单独要求,立足于网站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八条 网站信用管理部门应按中层以上级别设置管理。网站可专门设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也可在网站举办方或营运商内部设立该部门履行网站信用管理职能。
第九条 网站应当赋予信用管理部门协调处理网站营运、 客服、技术、法务等部门关系的职责。
第十条 网站应重视信用管理团队的建设,除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信用培训外,有条件的可以培养、配备信用管理师。
第四章 网站行为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网站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举办方或营运商合法主体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网站应建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公示消费者救济渠道。
第十三条 网站应建立专门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配备专业的技术维护人员,控制交易技术风险。
第十四条 网站应当采取会员信息保密措施,维护会员隐私权,避免出现未经会员同意或法律授权擅自泄露会员信息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 网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其会员通过网站从事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网络宣传等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网站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涉及自身及会员的行政建议、行政告诫应当积极配合,及时修正。
第五章 网站会员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网站在会员管理中应建立入会实名登记制度,同时建立起会员的信用管理电子台帐。
第十八条 网站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其掌握并可收集到的信息从会员信用资质、历史交易记录、交易双方评价记录、售后服务水平等方面对会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得出客观评价,并将会员按评价结果实施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网站应当建立会员的“黑名单”制度,并将其在网站上公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导向。
第二十条 网站应采用“封店”、“关闭账户”等有效手段及时制止会员的失信行为,减少会员失信行为对网站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六章 网站外部信用引导
第二十一条 网站应当积极参与“网盟”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活动,通过同业交流、共同分享,提高网站信用管理的经验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网站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或媒体对涉及本网站会员的调查和了解,充分掌握相关信用信息资源。
第二十三条 网站应当建立开放式的监督平台,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网站,为社会各界提供透明的监督途径,促进网站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网站举办方的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作为网站举办方的市场主体,其自身信用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网站的信用程度。网站举办方应当参照《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浙工商个[2009]10号),强化内部信用管理,树立良好的外部信用形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范,仅为电子商务网站提升规范信用管理提供参考。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负责解释。
1.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引浙江网站加强自身信用管理,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打造网络诚信环境,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网站信用管理是网站举办方或营运商在网站营运过程中,引入信用管理理念,依托网络科技手段,通过信用制度建设、会员信用管理、信息技术保障等措施,保障网络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网站信用度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网站信用管理一般包含三部分:网站举办方信用管理、网站自身信用管理、网站会员信用管理。
第二章 网站信用制度管理
第四条 网站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在充分考虑网络特点的基础上,以公开公正为原则,建立有利于网站规范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
第五条 网站应当建立包括交易信用风险管理、会员准入退出、投诉维权、售后服务、网站巡检、隐私权保护等在内的各项基本制度。
第六条 网站建立的各项制度都应在本网站公示,各项基本制度应放置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第三章 网站信用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 网站可根据自身流量、会员数量等网站规模情况,科学、灵活设置信用管理部门,但该部门管理目标必须超脱于其他任何一个部门的单独要求,立足于网站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八条 网站信用管理部门应按中层以上级别设置管理。网站可专门设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也可在网站举办方或营运商内部设立该部门履行网站信用管理职能。
第九条 网站应当赋予信用管理部门协调处理网站营运、 客服、技术、法务等部门关系的职责。
第十条 网站应重视信用管理团队的建设,除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信用培训外,有条件的可以培养、配备信用管理师。
第四章 网站行为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网站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举办方或营运商合法主体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网站应建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公示消费者救济渠道。
第十三条 网站应建立专门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配备专业的技术维护人员,控制交易技术风险。
第十四条 网站应当采取会员信息保密措施,维护会员隐私权,避免出现未经会员同意或法律授权擅自泄露会员信息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 网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其会员通过网站从事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网络宣传等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网站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涉及自身及会员的行政建议、行政告诫应当积极配合,及时修正。
第五章 网站会员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网站在会员管理中应建立入会实名登记制度,同时建立起会员的信用管理电子台帐。
第十八条 网站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其掌握并可收集到的信息从会员信用资质、历史交易记录、交易双方评价记录、售后服务水平等方面对会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得出客观评价,并将会员按评价结果实施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网站应当建立会员的“黑名单”制度,并将其在网站上公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导向。
第二十条 网站应采用“封店”、“关闭账户”等有效手段及时制止会员的失信行为,减少会员失信行为对网站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六章 网站外部信用引导
第二十一条 网站应当积极参与“网盟”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活动,通过同业交流、共同分享,提高网站信用管理的经验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网站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或媒体对涉及本网站会员的调查和了解,充分掌握相关信用信息资源。
第二十三条 网站应当建立开放式的监督平台,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网站,为社会各界提供透明的监督途径,促进网站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网站举办方的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作为网站举办方的市场主体,其自身信用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网站的信用程度。网站举办方应当参照《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浙工商个[2009]10号),强化内部信用管理,树立良好的外部信用形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范,仅为电子商务网站提升规范信用管理提供参考。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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