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无国界,地矿人更牛
发布时间: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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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假无国界 矿业造假现象轰动全球
案例A:辽宁金矿造假卖2.7亿,众多人员锒铛入狱
2015年12月1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受贿案,两个加起来含量也不过400公斤的老旧金矿,在股东李某金钱铺路运作之下,相继取得地质部门相关人员的签字,该矿摇身一变成了含量6吨多的富矿,很多人也因此锒铛入狱!
2009年,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准备对辽宁省建昌县金泰-红旗金矿进行收购,但是需要一份储量报告,金矿股东李某随即找到了辽宁省第十一地质大队勘察一处处长张某想办法。
李某想将原本只有400公斤含量的老旧金矿弄成储量在6吨以上的富矿,张某说想出报告必须进行钻探,增加深度控制,增加储量,并提出可找其钻探队的朋友从中帮助。
打钻工作从2009年11月开始,直到2010年2月结束。编写工作开始了,李某给了张某一根金条和2万元现金,还给了一处的返聘工程师2万元。经过一番运作,储量6吨以上的报告就这样出笼了。
报告出笼了,还需要找时任辽宁省第十一地质大队副总工程师(代总工程师主持工作)丁某签字,再找大队长签字,然后才能加盖公章。
拿人钱财,自然要替人消灾,张某主动找到丁某,希望他能帮忙,在《辽宁省建昌县金泰-红旗金矿补充勘察地质报告》审核报告上签个字,并给丁某拿了2万元。
金泰-红旗金矿是个老矿,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开始开采了,实际储量也就剩下400百公斤左右,张某突然说要帮李某做成6吨以上,丁某当然明白,李某多做点储量,就是为把金矿高价卖出。
这份报告经过三次修改,储量从8吨多最终被定到了6吨多,丁某在这三份报告中都签了字。丁某接到的钱款,一万自己花了,另一万存到了银行卡中。
拿到这份报告后,李某开始运作卖矿。李某找到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等多名高管人员,四处行贿,花小钱办大事,最终,将金矿以2.7亿余元卖给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2013年10月,辽宁省建昌县金泰-红旗金矿储量造假事情败露,相关部门相继介入,展开调查,股东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抓捕归案。李某归案后,相继供出了与其有金钱交易的相关人员。
随即,该案引发一系列官场地震,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辽宁黄金公司总经理王荣湖等多名高官相继因受贿等原因落网。辽宁省第十一地质大队丁某等人也相继落网。
目前,通过公开审理终结的两起案件显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购买金矿后,委托高某任收购金矿总经理,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其间,高某两次收受李某3万元。今年5月15日,高某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而在丁某受贿案中,办案人员还发现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黑龙江某矿3万元。近日,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丁某犯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B:“布桑金矿”矿业权造假让投资者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0年前,“布桑金矿”矿业权造假事件轰动全球,它让众多的矿产资源投资者破产。1993年5月,加拿大初级勘查公司Bre-X公司收购了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省贝莱德公司“布桑金矿”矿业权。随即不断发布了该项目找矿的“好消息”:1995年10月公布探获资源量500万盎司(约合160吨),到1996年底公布探获资源量7100万盎司(约合2270吨)。“布桑金矿”成为当时世界上保有资源量最多的金矿床,预计投产后可年产金84吨。与此同时,Bre-X公司的股价也迅速飙升,从1995年10月第一次公布探获资源量前的0.5加元/股,到1996年8月,Bre-X公司的股票狂涨到了250加元/股,仅10个月时间涨了约500倍!
在大型矿业公司——自由港公司取得“布桑金矿”矿业权权益以后,首先验证Bre- X公司的资料,随机选了4个钻孔进行验证,在距与原孔位1.5米处,重复钻探。在高度保密的措施下,同时送到三个权威的商业实验室去分析。1997年3月27日开市之前,自由港公司公布验证结果,原矿体部位的平均品位0.06克/吨!一开市,Bre-X公司的股票应声下跌了83%。恐慌性的抛售,致使股市停盘。矿产勘查市场的寒冬突然到来了。
后来,Bre-X公司的股票持续在2-3加元/股上,稳定了40 天。因为有些天真的矿产勘查投资者认为,即使没有7100万盎司的黄金资源量,有十分之一也值。但5月7日的消息宣布,“布桑金矿”勘查全部是假资料,“布桑金矿” 根本不存在。Bre-X公司的股票,由3.12加元/股跌至0.03加元/股。这个市值曾达 68亿加元(约470亿人民币)的初级勘查公司突然就从人间蒸发了。在这场世纪勘查骗案中,不少勘查投资者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案例C:采矿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储量不实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2003年10月,安徽省舒城县上七里河园艺场砂石矿采矿权公开挂牌出让。出让时表明,资源可采量为130万吨。同年11月11日,安徽省舒城县路通建材有限公司(简称路通公司)以1350万元的报价竞得该宗砂石矿的采矿权。之后,该公司就出让公告中的税收、储量等4个问题致函舒城县政府,该县政府于11月18日以舒政秘(2003)111号文明确保证路通公司130万吨黄砂的开采量。
11月20日,舒城县国土资源局(甲方)与路通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采矿权出让合同》。同年12月2日,路通公司取得了342450310021号采矿许可证。
路通公司投产后不久发现,该砂石矿所在地的耕作层厚度远大于合同标明的0.5米,可采砂量也小于出让合同所标明的90%以上。2006年6月5日,路通公司认为上七里河园砂矿资源已枯竭,停止开采。砂石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路通公司共计开采黄砂为547210吨。
路通公司认为,本宗矿产出让量与实际储量相差巨大,且土层厚度、水分、泥土、砾石的含量均超过了合同的约定,舒城县政府、舒城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严重违约,并已给路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以舒城县政府、舒城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以安徽省某地质队(2003年6月,舒城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某地质队对舒城县上七里河园艺场砂石矿资源进行地质勘查,要求初步查明砂石矿的质量和可用资源量。某地质队的勘查结果表明,砂石矿资源量为156.45万吨,但因周边靠近居民点,故实际可采量可能小于提供的资源量)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舒城县政府认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则认为应由某地质队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 解除路通公司与舒城县国土资源局所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
2. 舒城县政府及舒城县国土资源局赔偿路通公司直接损失559.89万元;
3. 某地质队不承担民事责任;
4. 驳回路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路通公司、舒城县政府和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均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撤销了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六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维持了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并依法判决舒城县人民政府、舒城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安徽省舒城路通建材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884万余元。
二、习以为常的地矿造假现象
地矿行业的造假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假项目:一个项目张冠李戴,换个名称,挪挪坐标,文字部分用电脑粘来贴去,又是一个项目。
2.假异常:核实分散流异常,随机抽一条沟重采样,对图找不到油漆写的采样点,分散去找,陪同者在丛林后突然高喊找到了,在这里。仔细观察,红油漆鲜亮潮湿,刚写上去的。
3.假槽探:要去检查一个见矿不错的槽探,陪同者好心劝告,山太高,路又险,您老人家就不必亲自去了。坚持爬上去,GPS定位后,举目四顾,青青的一片草地,从来未动过土。
4.假钻孔:矿带长十余千米,打了3个孔,品位厚度都不错,矿带的找矿潜力,给人以丰富想象空间,好项目啊。我这个立项的评审专家大加赞许,签字画押,后有人告我,该矿区已打过20个孔,白眼和矿化孔已从图上抹掉了。有抹钻孔术,还有画钻孔术。
5.假样品:有一台钻机,在一个品位厚度都不错的民营小矿上的同一位置,不停地打钻,收集矿芯;给小矿主付了一笔数目可观的钱后,将矿芯带走,再卖给同一成矿带、同一矿床类型正在“勘查”的探矿权人。这些探矿权人在自己的正在轰鸣的钻机旁,慷慨地请探矿权的买主,采点他们的矿芯,自己去化验。
6.假品位:在一个砂金勘查的现场,砂钻取上来的样品放在样桶中,一位草帽戴得低低的神秘人物出现了,往桶里用两个手指轻轻一捻,放点“精料”,旋即悄然离去,淘样工才开始淘洗。
7.假矿体:南方某省,矿权人声称拥有一个大型金矿,图上一看,是一个石英脉型金矿,几千米长的矿脉,个个槽探见矿,品位厚度非常稳定,由于地质知识的欠缺,图上造矿的造假水平属于初级阶段,人造大矿体露出了狐狸尾巴。
8.假厚度:这很好办,改改原始编录即可,在电脑上敲敲鼠标就可以搞定。假长度:本不该连的矿体,大笔一挥,连接起来,一个长长的矿体就诞生了。
9.假图件:图件一摊,又是一个新发现的矿床,激动之余,忽然觉得这张图非常之面熟,好像在哪里见过,为啥这个矿从甲地搬家到乙地了呢?张家庄矿区变成了李家庄矿区。
10.假储量:受到超高利益的驱使,Bre-X公司把一个根本不存在的虚拟矿床,吹到了有几千吨金资源量,西南金矿公司把20吨的金矿“计算”150吨。
11.假报告:有了前面的系列作假,描述探矿权价值的地质报告还能是真的吗?
……
在2003-2012年的矿业黄金十年中,地勘人员和矿业人员数量暴涨,地矿行业产能急剧膨胀,从业人员素质的下降、监管部门的不力以及在丰厚利润的诱导下,造假现象屡见不鲜!
之前,《矿业界》(ID:MiningWorld)推荐了一篇“现在的地质队到底是个什么鸟样?!!”,一位基层的地质工作者道出的地质队中项目的造假、失真现象,可悲的是,这些现象已然成了正常现象!
三、他们为何敢如此猖狂?
1、勘查区大多在崇山峻岭的深处,条件非常恶劣。一些不守诚信的人恰恰是利用大山的遮挡,以及勘查区远离人烟的特点,利用监管盲点,恶意进行地质资料造假或钻探造假,用瞒天过海的手法欺骗业主。
2、投资风险矿产勘查,回报极为可观。对勘查数据造假,夸大或捏造出一个矿来,为了高额的利润,不法之徒就敢践踏法律,就敢冒绞首危险。
3、用了假勘查资料,一般不会立即露馅。它是一颗未引爆的炸弹,当竖井下去,坑道到位时才会“爆炸”。这已是若干年后的事了,已经物是人非了。
四、中国管理体系存在问题
难道这些造假现象就没人管吗?这些造假的不法分子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吗?
我国虽然已建立一套与矿业发达国家相似的勘查、开发管理体系,如系统的勘查规范、勘查资质和矿产储量评估师资质制度等。
但是与矿业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管理体系存在很多问题:
1、我国普通强调原始资料的保密性:这一规则下的结果是,一旦存在造假问题,影响范围仅局限在造假人(业主或资质人)和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对造假人的惩罚性后果有限,不足以阻止其继续造假,或阻止他人跟进造假。
而在市场条件下,商业秘密与资料保密是有区别的,业主总是千方百计让更多的人知道其勘查果,以尽快获得融资,而不是去保密资料。对上市公司来说,资料公开是强制性的。资料公开的结果是,一旦资料造假,人人皆知。造假者在造假前一定会权衡一下后果;
2、我国的勘查资质和矿产储量评估师资质制度相当于矿业发达国家的资质人制度。我国的勘查资质是单位负责制,矿产储量评审是储量评估师和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双重负责,即我国将矿业发达国家的资质人职责分解了。
在勘查过程中,钻探工程由有资质的钻探队负责,测试由有资质的化验室负责,选矿试验由有资质的化验室负责,地质队只是负责编录和提交技术报告。在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过程中,拥有勘查资质的地质队要承诺资料的真实性,即储量评估师不负责资料是否真实所产生的连带责任题。
在矿业发达国家,资质人必须对钻探、采样、样品加工、测试、资源估算和储量转换认定负责,而不是将责任分解。比如,测试是由有资质的化验室负责,但是,一旦测试出了问题,首先要由资质人负责,而不是化验室。资质人责任明确,一旦发现问题,可直接追索到具体个人;
3、我国的勘查规范规定详细,其执行程度依赖地质队自身管理,缺少第三方监督。同时,原始资料的获得与资源量估算多集中于地质队一身。
在矿业发达国家,强调资质人的第三方独立性。第一个资质人要对原始数据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一个资质人可以是业主自身公司的,也可以是独立第三方,或独立第三方参与勘查过程,承担“监理”职责。如果第一个资质人来自业主自身公司,则需用第二个独立第三方资质人,其要对第一个资质人完成的原始数据库进行审查,并负责资源量估算和其后的储量转换。如果第一个资质人出现严重的造假问题,而又获得第二个资质人的认可,则第二个资质人也要承担造假连带责任;
4、我国矿业权业主与地质队之间的资料方面的责任是不明晰的,实际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如果“雇主”造假,“雇员”为了“生存”,可能会无原则照办。如果“雇员”造假,“雇主”求之不得,因为技术上的事是你“雇员”的。
在矿业发达国家,资质人在业务上是相对独立的,其与矿权业主之间在可能涉及造假问题时是相互制约的。如果业主造假,资质人认可,则资质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资质人造假,主要法律责任明确由业主承担。因此,业主有责任选择有业务能力的资质人。
五、完善我国的有关制度势在必行
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有关制度势在必行,包括有主权属性的资质人制度,让发达国家接纳我国的资质人制度,而不是简单获得澳洲的资质人认可,因为那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一,建立技术标准规范之上的法规。在Bre-X“世纪黄金勘探骗案”后,加拿大于2001年制定了NI43-101国家法律,规定了人员资质、权利义务、信息披露方式、地质报告的形式内容,将这些上升为法律高度。执行各类技术标准规范,必须在NI43-101国家法律下行事,违者违法。我国应效法,对勘查造假者建立起法律威慑。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就是前车之鉴。
第二,建立独立勘查地质学家制度。独立勘查地质学家或称注册地质师,是知识、经验、体能都合格的野外矿产勘查地质学家,是一种独立的执业资格。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确认勘查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并对其负终身法律责任。专家集体评审制度,责权利体系不清,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实际。
第三,建立行业自律和黑名单制度。即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造假者进入黑名单后,即不能再从事地质勘查业务。在过渡期,一旦发现造假行为立即吊销单位勘查资质。不能让造假者占便宜,必须使造假者付出代价,才能遏制当前勘查造假的势头,摘掉定时炸弹的引信。
附:
中国关于地质资料、矿产资源法律法规(部分)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修正)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利用境外资金开采低品位、 难选冶金矿资源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
关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如何解释的请示
关于<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作出立法解释的请示
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黄金生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金矿地质勘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部分资料来源于中国矿业网、陈源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