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将以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一证载两权”的制度,改革为登记颁发探矿权、采矿权不动产权证书和审批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长期以来,我国勘查、采矿许可证具有“一证载两权”的特点,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内蒙古自治区现有在期矿业权3712宗,其中探矿权1630宗、采矿权2082宗。传统的矿业权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新时代资源集约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9月2日,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向包头市生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两本具有历史意义的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这是自2025年7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首例权证分离式矿业证书,标志着矿业权“权证分离”制度在自治区正式落地。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新的采矿许可证书和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的真容吧。

原版采矿许可证

首先是采矿许可证,跟以往采矿许可证相比,样式保持不变,具体格式内容发生几处变动,主要将采矿权人信息与矿山信息分类进行列示,相比与原采矿权许可证将采矿权人及矿山信息放一起,信息更加直观精确。
第一处变化是以往采矿许可证分为正本与副本,改革后不再区分正副本。
第二处变化是证号编码位数增加,原来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以字母“C”开头,代表“采矿权”,区别于探矿权的“T”,后面的数字与以前的证号保持一致。现在首字母增加“X”,字母“X”代表许可权,为了与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首字母“D”相区分。字母“D”代表单一版证书。
拓展阅读:依据2020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2号)勘查许可证证号和采矿许可证证号编码由23位字符组成,为永久证号。为确保新旧制度有效衔接,按照最小变动原则,新的全国矿业权编码由24位字符组成,证号第1位用字母对证书类别进行了区分,其中权属证书第1位为D,许可证第1位为X,其余编码信息与相应矿业权登记信息保持一致,在最大限度保留以往证号信息的同时,有效推动矿业权“权证分离”新管理模式落地。
第三处变化是将采矿权人信息与矿山信息分类列示,前四项均为采矿权人信息,包括采矿权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企业类型,矿山信息统一置后,在采矿权人下方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采矿权人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放在采矿权人后面。更利于明确相关企业信息。
第五处变化是正式取消了生产规模的登记。并不再对生产规模相关内容进行披露。
注:最早于2017年3月《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9号)便取消了生产规模的变更登记审批,但由于采矿许可证仍保留有“生产规模”栏,而且超生产规模进行生产是安全生产隐患情形之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仍要配合做好“生产规模”的记载服务。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0号)第十三条规定了生产规模的记载,并明确不单独办理生产规模变更记载服务,在办理其他登记事项时一并变更。
其余细节变化:原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下方的“地址”调整为“单位地址”;“矿区面积”简化调整为“面积”。“经济类型”调整为“企业类型”;“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调整为“开采区域拐点坐标”。(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原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改成了“开采区域”。)
2.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

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内容页

不动产权证书跟房产证一样都是喜庆的红本本。登记内容跟采矿权许可证登记内容相似,其证号也与采矿许可证证号一致,只是首字母由“X”变为“D”。字母“D”代表“单一版证书”。均包括矿山名称、矿山地址、面积、开采深度、矿种、权利期限、采矿权人、坐标等信息。不同之处为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
1.不动产权证证号的含义: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其中《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依据附件“单一版不动产权证书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字母“D”表示单一版证书。集成版证书首字母为“J”。
2.不动产单元号的含义:不动产单元(矿业权)代码结构不动产单元(矿业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其中,第一层为矿业权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6位),第二层为地籍区代码(3位),第三层为地籍子区代码(3位),第四层为矿业权宗地特征码(2位字母码。第1位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代码”、第2位为“矿业权类型代码”),第五层为矿业权宗地顺序号(5位),第六层为定着物特征码(1位字母码),第七层是定着物单元号(8位)。
“权证分离”制度的设计,旨在清晰界定物权与行政许可的边界,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强化矿业权物权保护:过去“一证载两权”(即一个许可证同时承载物权证明和行政准入功能)的模式下,一旦企业因违规被吊销开采许可,其物权也可能随之丧失。现在,《不动产权证书》作为独立的物权凭证,其效力不受《采矿许可证》状态(如因违规被吊销)的直接影响。这为企业提供了更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障,犹如为矿业权人吃了一颗“定心丸”,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不得随意注销或者变更。
规范政府监管行为:“权证分离”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更加清晰。自然资源部门既作为物权登记机构保护合法产权,也作为行政许可部门规范开采行为。这有助于减少以往可能出现的 “以批代管”或不当牵连等问题(例如,不应因安全生产违规就轻易剥夺其物权),促使行政管理更加规范、透明。
促进矿业权流转和市场繁荣: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书》为矿业权的转让、抵押、出资等市场行为提供了更安全、便捷的法律基础。新法规定矿业权转让自记载于登记簿时生效,改变了以往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生效的模式,这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要素流通,激发市场活力。
倒逼企业绿色转型与合规经营:权益保障增强了,企业的长期投资和发展信心也会增强。同时,明确的监管红线(《采矿许可证》的取得和保持)也促使企业必须更加重视绿色开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正如首家获得“双证”的企业负责人所说:“权益有了保障,我们更要合规经营,为地方经济和生态保护作贡献。”
理顺管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权证分离”构建了“先确权,后许可”的管理流程。企业需先通过竞争性方式(如招拍挂)取得矿业权并进行物权登记,然后再依据详细的开采方案、生态修复方案等申请行为许可(采矿许可证)。这套流程设计有望使管理环节更加清晰,提升效率。
增加了矿业权评估报告厚度:以后矿业权评估报告需增加不动产权证(采/探矿权)且应该在矿权许可证之前。评估行业用纸量会增加,也促进了国内造纸业生产,矿业权评估行业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内循环贡献一份力量(后面我实在是编不下去了
)。
之前发的文章因为我对很多知识点了解的不是很清楚,所以导致出现几处错误,在此表示歉意,以后我一定把文件政策了解清楚再行发布。感谢刘和发老师提供的文件及政策来源,也感谢永业行闫普晴美女对文中错误及不动产单元号含义的指导,也感谢矿业权评估行业各位同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