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矿业领域深化改革的信号
发布时间:
2015-04-29
来源:
本网讯(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2015-04-28 18:25 来源: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消费品进出口相关政策,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确定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措施,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和企业技术升级;决定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促进理顺资源税费关系。
为进一步推进清费立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会议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将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按照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合理确定税率。同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将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相关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相关收费基金。研究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涉及矿业领域的决定,有两处值得关注:(一)首次对外正式提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二)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改革,又推广至稀土、钨、钼三个矿种;(三)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随“势”调节,此次将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延伸解读]
针对“新常态”下,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涉及的矿业权使用金、价款、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生态环境保证金等系列税费如何重新进行顶层设计的问题,2015年01月浙江之源公司首席矿业权评估师王继在回答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规程体系研究课题组”咨询时,做了下述解答:
(一)在“新常态”下,对价款及价款评估管理的再认识和定位,这是所有问题的根本或源头所在。客观上讲,目前的价款在制度上的顶层设计可能并不符合中国现阶段对矿产资源管理客观要求。在矿产资源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下,国家为什么要收取价款?收取的价款干什么用?恐怕不仅仅是公共财政投资需要收回的问题(有时公共财政投入需要再收回吗?),也不是简单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而应当是公共制度和市场配置机制的顶层设计问题。
(二)客观地看提出价款制度的历史任务已基本完成,所谓的“价款”应该回归“物权”范畴;在经济学上,应该是反映自然禀赋对应级差的对价,承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减少生态环境破坏等的信用保证的对价等等。
由此看出,国务院此次提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意义重大!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九楼909室 电话:0571-85115488
扫一扫
打开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