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司董事责任浅议
发布时间:
2015-11-11
来源:
作者:李伟平(澳大利亚LWPG律师事务所主任)
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人来到澳大利亚开展商务、投资、贸易等经贸活动,而在澳大利亚成立公司则成为了开展投资的主要经贸平台。本文将主要对澳大利亚公司中董事的责任进行简要的陈述:
公司类型
1.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在澳大利亚,这是最常见的公司类型。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只有一个法人或个人股东持有全部已发行的股份,也可以有不超过 50 名的非员工股东,再加上额外的员工股东。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进行公共筹款融资。该类公司必须在澳大利亚有一个注册的办公地点和至少 1 名在澳大利亚常住的董事。公司不一定有秘书,但如果有的话,秘书必须常住澳大利亚。私人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在公司名后缀有“Pty Limited”字样或 “Pty Ltd”的缩写。
2. 公众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通常发行股份。
公众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没有限制。它必须在澳洲注册一个办工地址,并至少有 3 名董事和 1 名公司秘书。其中两名董事及秘书必须是常住澳大利亚。在达到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和法规要求后,允许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从市场筹措资金。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上市融资。该类公司通常在公司名称后加有“Limited”字样或 “Ltd“的缩写。
董事责任
澳大利亚联邦公司法第九条给出了公司或其他团体的董事的定义:“不论对这个位置如何称谓,任何被选任取得董事地位的人或者经任命取得代理董事地位且以代理董事身份行使职权的人;以及任何未经有效选任为董事的人,如果他以董事身份行使职权或者公司的董事们习惯于依照他的指示或者愿望行动。”由此可见,澳大利亚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既包括经股东大会有效选任的公司董事,也包括所谓的“事实上的董事”和“影子董事”。
澳大利亚联邦公司法及判例法项下,董事的主要责任包括:
1) 谨慎和勤勉的责任;
2) 真诚行事的责任;
3) 不滥用职权的责任;
4) 不滥用信息的责任;
5) 避免利益冲突的责任;
6) 对其授权人员行为而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责任;
7) 披露重大个人利益的责任;
8) 保留并妥善保管公司文件的责任;及
9) 不得破产交易(倒产交易、不法交易)的责任。
独立董事职责
2003年3月,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Stock Exchange) 下属的公司治理委员会发布的《良好公司治理原则和最佳行为推荐》2.1规定,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应该是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为”独立董事”)。澳大利亚借鉴美国的外部董事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必须由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所组成。执行董事是公司的专职雇员,通常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也可能基于与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承担额外的责任。与执行董事不同,独立董事,是兼职董事,不参加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与公司没有雇佣关系和物质利益关系,其职责是为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提供独立判断和咨询意见,而不是负责管理某一特定领域的公司业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应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并且与公司管理层没有妨碍其自由和独立进行判断的商业关系或其他物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基于合理理由被认为会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利益关系。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不是公司的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管理人员,与公司主要股东没有其他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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