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时机不当不利于节约资源
发布时间:
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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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是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之一,有人说改革方案今年要出台。这一轮资源税改革是从2006年发起的。当时矿产品价格飙升,矿业成为热门,吸引了各方面的资金投入,有的获得了暴利,因此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税费的呼声很高。但时至今日,全球的矿业形势逆转,矿产品价格狂跌,矿山企业艰难前行,我国的矿业同样遭遇了寒冬。前一阵子增值税改革,惟有矿业调高了税率,使部分矿山已有雪上加霜的感觉。现在又要普遍地大幅度调高矿产资源税费,不能认为这是“适时出台”,倒是有点反向调控的意思。
由世纪之交到2003年下半年,是矿业萧条困难时期,地质矿业界呼吁增加政府投入和减轻矿业负担以扶持矿业发展,可惜扶持政策的集中出台没有赶上“雪中送炭”。由此可见,调控政策的出台时机特别重要。对于矿业重要调控政策的出台时机,作为矿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部应当郑重对待。
某媒体在今年3月份刊登了一篇署名文章,报道了“两会”代表委员热议资源税改革的情况,文中提到的一些观点,如“资源税改革不会对企业综合赋税产生太大影响”,“金融危机下资源税改革恰逢其时”,“资源税改革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笔者对此大惑不解。对于提高矿产资源税费,将抬高矿床工业指标,使矿产资源储量减少,笔者倒是有过研究。
矿山企业的经济活动,同样遵守反映经营成果的财务会计平衡公式:收入减费用等于利润,这三项是消长互补关系。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第63页表述的财务模型,净利润等于销售收入减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鉴于矿业的高风险性,其净利润水平应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这应当是宏观调控坚守的原则之一,否则会引发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当矿产品价格飞涨、销售收入大增,总成本费用变化不大,企业净利润高涨,甚至获得暴利之时,调高矿产资源税费,维持净利润水平稳定,是合理的调控取向。反之,当矿产品价格暴跌、销售收入锐减之时调高矿产资源税费,矿山企业为了维持其净利润水平以求生存发展,必然降低总成本费用。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没有根本性提高的情况下,降低总成本费用的途径就是抬高矿床工业指标,即采富弃贫、采优弃劣,最终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
矿床工业指标是我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最有特色的管理环节,其中有深刻的技术经济评价内涵。1992年11月16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储[1992]210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矿产储量属国有资产,矿床工业指标是界定矿产储量的标准。为加强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维护国家对矿产储量的所有权和矿山企业的使用权,提高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以编制供矿山建设使用的勘探报告的工业指标的制定、报批程序;规定了无主管部门矿山,工业指标经论证后由矿产储量管理部门下达;规定了不供矿山建设使用的普查、详查报告可以参照《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俗称“绿皮书”)由地勘主管部门确定。《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还对工业指标的修订、动态运用、仲裁和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业外人士有的不了解我国矿床工业指标的经济技术含义,把“绿皮书”当成一成不变的“国家标准”,然后又批评我国标准没有经济观点,没有发展眼光。遗憾的是,有的业内人士也附和业外人士的误解。且不说在纵向上随着科技的进步,矿床工业指标,例如铜、金最低工业品位、边界品位的逐步降低,在横向上我国也从来没有全国统一的工业指标,从来就是一矿一定,充分考虑各矿床资源禀赋之优劣和外部建设条件的差异,具有深刻具体的经济内涵。□
矿床的外部建设条件,除了交通、区位等自然条件以外,矿产品价格及税费制度也是制定工业指标的决定性因素。对于金属矿产,最敏感的是品位指标。以铅锌矿为例,在计划经济年代最低工业品位为1%~2%;1998年~2003年约为5%~6%;2004年~2007年为2%~3%;2008年四季度至今,工业品位小于5%的一般不能正常开发。税费优惠政策可以吸引企业投资低品位难选冶的矿山,加重税费征收则可能迫使矿山企业抬高最低工业品位要求,把部分低品位矿石划到矿体之外而弃采。对于煤炭、磷块岩等层状沉积矿床,顶底板界限截然分明,难以划出低品位矿石,抬高工业指标对准的就是最小可采厚度。我国北方煤田一般最小可采厚度指标为0.8米,当价格低迷或税费过重时,有的矿山就把1米左右厚的煤层弃采。被弃采的低品位矿石和厚度较薄的矿层,有的可能在形势好转时被回收,但是大部分将因为“压茬”关系,永远不能开采了。所以提高资源税费的改革,“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在地矿技术层面是说不通的。
2002年,国家取消了矿床工业指标审批。但是,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储[1992]210号文)仍旧被收入2007年大地出版社出版,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汇编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规文件汇编》里,地质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河北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手册》,制定矿床工业指标程序一节,依然以[1992]210号文为依据。当矿业权市场上有人玩弄工业指标侵吞国有资产时,许多有识之士呼吁强化矿床工业指标管理。国土资源部2007年启动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技术标准体系研究》项目,2008年11月13日中国国土资源报发表了该项目负责人《执行和修订矿产资源/储量标准的几个基本问题》,其中第三个问题提出“要重建工业指标的形成机制”。文章指出,“矿体是依据工业指标圈定的,工业指标的确定如果不明晰,所得到的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就难免失之随意。”
基于以上讨论,笔者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矿产资源税费改革,事关矿业的更好更快发展和国家矿产资源保障与保护大计。从地矿部到国土资源部,对这个问题有不少研究成果。值此改革的关键时刻,对于改革的取向与时机把握,矿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行使话语权,媒体也要多宣传国土资源部的主张。
第二,国土资源部参与矿产资源方面的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熟悉地矿专业技术和地质规律方面的优势。对于行之有效的技术管理文件不要草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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